熊某大学毕业后长期在县城经营些小生意,虽不能说大富大贵,但也是衣食无忧,一家人生活的其乐融融。在一次朋友聚餐中,熊某认识了妻子的老乡胡某,两人一见如故,越走越近,成为了哥们儿。2020年的一天,胡某联系熊某,表示想向其借几张银行卡,用于赌博网站“跑分”, 并称不会白收他的卡,会给熊某好处费。熊某没想太多就同意了,并大方的表示:都是兄弟,就不提钱了。
没过几天,熊某就将自己名下五张银行卡通过快递邮寄给了胡某。胡某收到银行卡后向熊某表示感谢,并称日后如果熊某能搞到更多的银行卡,会按800元一张给其好处费,熊某痛快的答应了。
之后,熊某便将此事抛之脑后,照旧美滋滋过着自己的小日子。这天,熊某正悠哉的躺在家里刷着抖音,一条关于反诈的宣传视频跳了出来,视频里公安民警正解释着关于“断卡”行动的相关内容......熊某忽然想起自己借给胡某的五张银行卡,心里逐渐忐忑起来,但碍于朋友的面子和侥幸心理,熊某并未向胡某要回自己的银行卡。2021年年初,胡某又再次联系到熊某,表示还想再次向其借银行卡。熊某想起之前刷到的反诈宣传视频,自以为是的做了一个“聪明”的决定...
“出于哥们义气,我不好意思要回我的银行卡,我想如果再给他邮寄别人的银行卡,再告诉胡某不要用我的银行卡不就没事了吗?”警方讯问时,熊某某懊悔的说到。原来熊某再次接到胡某的电话后,又私下联系了过某(另案处理),以1000元的价格收购了过某的四张银行卡及U盾等,邮寄给了胡某。
法院经审理,熊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熊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为赌博网站“跑分”的实质就是通过银行卡或其他支付账号为网络赌博这一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资金转移的渠道。广大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增强防范意识,不要贪图蝇头小利或者朋友义气,随意出售出借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别给犯罪分子当帮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作者:杨志惠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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