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架林区法院对袁某、范某共同盗窃犯罪一审判四年六个月
日前,神农架林区法院对袁某、范某共同盗窃他人移栽树木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范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1年12月,袁某、范某共同谋划盗窃沈某移栽于关某沙场的2棵紫茎树,运往外地销赃获利。同年12月27日,袁某与房县购树老板胡某取得联系后,在自行找好铲车的同时,让范某联系李某押送树木过木材检查站。次日凌晨3时许,袁某、范某在陈某等三人的帮助下,将沈某移栽于关某沙场的2棵紫茎树盗走,并运至房县销赃给胡某,获赃款15000元。后经神农架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2棵紫茎树价值人民币30416元。案发后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袁某、范某积极退赃、退赔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神农架林区法院审理认为,袁某、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416元,数额特别巨大,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袁某在盗窃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范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袁某有前科,再次故意犯罪,主观恶性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袁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袁某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范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在归案后自愿认罪,并主动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讯息来源: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方昌喜)
法治网任编辑:张前进 |